一、基本计税依据
1. 合同列明金额
以购销合同所列金额(不含列明的增值税税款)为计税依据,税率为 0.03%(万分之三)。
计算公式:应纳税额 = 合同金额 × 0.03%。
示例:合同金额100万元,印花税 = 1,000,000 × 0.0003 = 300元。
2. 增值税处理
若合同分别列明货物价款和增值税款,计税依据仅包含货物价款;若未分别列明,则按合同总金额计税。
二、核定征收情形(适用于未规范申报或频繁交易)
若纳税人未如实申报合同金额,税务机关可能按核定征收方式计税:
1. 核定依据及比例
工业企业:采购环节按采购金额的50%-100%核定,销售环节按销售收入的60%-100%核定。
商业企业:采购环节按采购金额的60%-100%核定,销售环节按销售收入的20%-100%核定。
房地产开发企业:采购环节按70%-100%核定,销售环节按100%核定。
地方差异:例如浙江省规定工业企业核定比例为70%,商业企业为40%。
计算公式:应纳税额 = 核定金额 × 核定比例 × 0.03%。
2. 适用场景
合同数量多、金额零散或未完整保存凭证的企业,可由税务机关核定征收。
三、独特情况的处理
1. 合同未列明金额
先按实际结算金额计税;若无法结算,按合同书立时的市场价格或定价确定。
申报要求:合同书立时需首次申报合同情况,结算后下一申报期按实际金额补缴。
2. 电子合同
电子形式签订的购销合同(如电子邮件、数据电文)同样需缴纳印花税。
四、常见难题
1. 是否所有购销合同均需缴税
需缴税:企业间的动产买卖合同(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)。
免税情形:个人与电商平台订立的电子订单、农民销售农产品书立的合同等。
2. 多份合同怎样处理
每份合同单独计算税额,再汇总缴纳(示例:三份合同分别15元、24元、36元,总计75元)。
| 情形 | 计税制度 | 依据来源 |
| 合同列明金额 | 按合同金额(不含增值税)× 0.03% | |
| 核定征收 | 采购/销售金额 × 核定比例(行业差异)× 0.03% | |
| 合同未列明金额 | 按实际结算金额计税;无法结算的按市场价格或定价 | |
| 电子合同 | 与书面合同同等纳税 | |
> 注意:各地税务机关可能制定差异化核定标准,建议通过电子税务局查询本地比例或咨询主管税务机关。政策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》及地方配套文件(如浙江省2024年公告)。